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郑重)今年315晚会曝光安徽阜阳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槽头肉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预制菜“梅菜扣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再次绷紧大众神经。笔者就该案走向、定性及相关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一)屠宰产业链全景图 生猪屠宰属于生猪产业链的中游,上游为饲料加工业、畜禽养殖业;下游的电子商务平台、批发商业市场、餐饮、商超等消费市场。广义的屠宰行业包括屠宰和肉制品加工,可大致分为生猪采购、屠宰、肉制品加工、肉产品营销售卖四个环节。生猪采购大致上可以分为直采和中介两种:前者是指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直接采购,国内该模式仅占10%左右。现在国内生猪的贸易主要通过“猪经纪”和“猪贩子”的中介在养殖户和屠宰场之间进行运作,中介直接对接养殖场和屠宰厂赚取价差,或通过跨省调运来赚取区域价差。
(二)屠宰行业经营模式 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规模化屠宰,二是各地政府指定屠宰地点进行定点屠宰,三是农户自行宰杀私屠滥宰。规模化屠宰主要存在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如双汇、牧原、雨润等)中,通常集生猪养殖、规模化屠宰、肉类加工,销售全流程生产链,主要生产冷鲜肉、预包装香肠等肉制品。政府指定屠宰地点进行就近定点屠宰,主要是热鲜肉,通过各农贸市场等主体进行销售,进入大众餐桌或销往餐饮店等。农户自行宰杀私屠滥宰并销售猪肉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被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236—198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5.6整修、复验……5.6.1按顺序……割除槽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5.12整修、复验……5.12.1按顺序……割除槽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236-2019)《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规定:“5.14整修:按顺序整修……可视病变淋巴结,摘除肾上腺和残留甲状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959.3-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3.9猪腮肉……猪槽头肉……从猪耳根至第一颈椎垂直切下的脖头处肉。4.2 原料……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1的要求,不得使用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肉作为分部位分割猪肉原料。4.5 感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感官指标和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及水分限量等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07、GB18394等的要求。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1.2 检验项目为标识、包装、感官、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6.3.1.3 判定规则按表1执行。
其前身GB/T 9959.3-1988 :3 技术方面的要求3.1 产品品种、规格3.1.1 每片猪肉按不一样的部位分割成四块部位肉。3.1.2 分部位的规格……去骨前腿肉:指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夹心)和前腿部位进行剔骨,略修割脂肪层。去骨后腿肉:指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部位进行剔骨,略修割脂肪层。大排:指在脊椎骨下约4~6cm 肋骨处平行斩下,带脊背部位,略修割脂肪层。带骨方肉:指在去大排后,带肋骨的部位肉,割去奶脯。3.1.3 分部位分割肉按冻结后肉表层脂肪厚度分为三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测验证。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有健康情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有关信息。此为热鲜肉规定。
从上述标准演变得知:槽头从一开始要割除,到现在允许销售,但要摘除可视病变淋巴结,肾上腺和残留甲状腺,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而记者视频中的预包装冷冻槽头肉有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应该属于冻猪肉(分部位分割猪肉)。该槽头肉生产厂商涉嫌违反GB/T 17236-2019、GB/T 9959.3-2019规定,未摘除可视病变淋巴结,肾上腺和残留甲状腺,未经检验检疫出厂销售。
案件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上述预制菜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基础上可以对原料冷冻预包装槽头肉和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抽检,检验项目按GB/T 9959.3-2019之4.5要求外加对有害腺体的检验。其次要求食品生产厂商提供槽头肉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查验槽头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3.经营未摘除有害腺体的槽头肉,即经营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槽头肉,上游槽头肉屠宰生产企业线索移送农业部门查处,食品生产企业归市监部门查处。
4.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槽头肉,经食品抽检,槽头肉的相关项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未摘除有害腺体的槽头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八项:“(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罚则为该法第123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槽头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三项:“(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罚则为该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槽头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具体以食品检验报告为准。罚则为该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掺杂掺假的梅菜扣肉违反GB7718之“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线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的人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六项:“(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罚则为《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论证思路:从食品标签配料表和宣传图片梅菜扣肉入手,配料表标注:猪肉,且标签配有梅菜扣肉宣传图片,使消费的人误以为该预制菜是像日常菜肴一样用五花肉制作而成。
通过以次充好、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论证思路同上,但最后行为定性上优先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
相关涉刑罪名:如经抽检槽头肉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仅未摘除有害腺体(即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如经抽检槽头肉危害物质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