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是贯彻生态立牧、质量兴牧、品牌强牧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养殖生态环保安全和动物防疫安全的坚实基础,是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高水平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促进畜牧业提档升级,增强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深入开展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引导和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以标准化、现代化、高水平发展为方向引领,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等“三率”为核心目标,创建一批集约高效、装备精良、生态健康、产品优质、管理先进、生产安全,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示范场,进一步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包括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以下简称省级)和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以下简称部级),实行部省联动、优中选优、分级落实、统筹推进,鼓励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水平较高的省级示范场积极创建部级示范场。

  总之,做到应创尽创,不断推动示范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不断放大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全市现代畜牧业提档升级。

  1.创建对象。参与示范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场址应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合法用地和环评手续;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无行政处罚。参加部级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省级示范示范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作为示范创建的重要参考。

  2.创建畜种与养殖规模。示范创建的畜种应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生猪、奶牛、蛋鸡、肉鸡(鸭)、肉羊为主,兼顾其它畜种。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基础要求是:商品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18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3万只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用鹌鹑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用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

  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规模基础要求是:商品肥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单栋单批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万只以上。肉羊存栏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肉用鹌鹑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用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兔年出栏3万只以上。

  地方畜禽资源及以地方畜禽资源为亲本育成的新品种(配套系)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1.建立健全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切合实际,上下联动、层次分明,建立健全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标准体系。针对当前畜牧生产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重点围绕合法合规、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适时修订出台新版《江苏省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技术指南与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见附件1),旨在逐步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各地根据省厅新修订的技术指南,指导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制订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职责和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规程和制度的执行,做到主动贯标、按标生产。

  2.切实强化养殖场守法主体责任和按标生产自觉性。坚持“管出来”和“产出来”双向发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养殖场户防疫、环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依规按标生产的自觉性,实现畜禽养殖源头管控。一是确保动物防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完善和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建立完整防疫制度,科学规范实施生物安全综合措施,严格人流、物流、车流管理,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养殖档案,减少疫病发生隐患。二是确保畜禽粪污治理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位。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完善畜禽粪污治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有效运行。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或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养殖场要积极应用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集中处理协作消纳等粪污处理技术和模式,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三是确保投入品规范使用到位。引导畜禽养殖场科学用药、安全用药,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和休药期规定。持续推进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全方面实施,积极推广安全高效替抗饲料添加剂、兽用抗菌药替代品,推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加强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监管,确保畜禽养殖投入品规范使用。

  3.鼓励引导规范化建设改造和精细化管理。坚持市场引导和行政推动双轮驱动,坚持技术服务与依法监管两手发力,充分的发挥科技与装备对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的重要支撑,指导养殖场科学设计建设或改造,完善设施装备,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加强精细管理,提升综合水平。一是场区布局配套。严格执行畜牧业区域规划和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制度,科学确定动物防疫和环境防护距离,合理地布局生产、生活、粪污处理等功能区,实行净污道分设、雨污道分流,动物防疫和养殖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配套,实现养殖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二是设施装备配套。配备与养殖品种、饲养规模、工艺流程相匹配的畜禽圈舍、笼具栏位、喂料供水、环境控制、产品采集、清洗消毒、粪尿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装备。引导大型规模养殖场应用自动喂料饮水、自动清粪、自动挤奶集蛋、智能环境控制、远程视频监控、生产数据采集分析等现代设施装备,提升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逐步的提升劳动生产率。推动数字技术与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深层次地融合,致力打造一批高水平智能化、数字化牧场。三是生产的基本工艺和饲养管理规程配套。提倡健康养殖和动物福利,引导养殖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通过改善饲养环境条件,增强动物机体抗病力,提高畜禽群体健康水平。通过强化生物安全措施、应用疫病净化技术、实施抗原抗体监测、药敏试验等手段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促进畜禽养殖减排降碳。指导养殖场根据不同饲养品种和生产的基本工艺特点,制定实施科学配套的饲养管理规程,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的发挥良种良法的生产潜力。

  4.持续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推广。充分的发挥示范基地标杆引领作用,每年第二季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选择一周时间,组织并且开展部级或省级示范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宣传推广周活动。通过技术培养和训练、现场观摩、产品展示等多种形式,推广示范场在节约世界资源、提高效率、标准生产、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模式,供广大养殖场户学习借鉴。鼓励各个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继续组织对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技术规范应用情况做综合考核评估,推动养殖场户不断的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

  1.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考核。根据创建标准,每年5月底前,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遴选确定当年创建省级示范场的规模养殖场,指导养殖场填报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经县级初审后于8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对申报材料复核通过后,组织现场考核验收,确定是不是合格,并于10月31日前将当年度示范场创建考核验收结果和有关数据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经抽查、复核、公示后,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创建合格名单。

  2.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考核。符合门槛的规模养殖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苏农办牧〔2022〕16号附件2-6),经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核或推荐意见,于4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申请材料来审查,根据年度创建名额择优确定初选单位(场),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选单位(场)进行省级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省农业农村厅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7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经审定、现场抽查、公示后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名单,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3.示范场有效期与复检。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有效期4年,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新创建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审核和现场考核,有效期届满未复检的取消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或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4.示范场申报考核信息平台建设。省厅将开发“苏农云”-智慧畜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示范场申报、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的网上通办、全程信息化管理和无纸化办公。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密切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协调配合,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起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技术提升,推动生态健康养殖场建设水平和生产能力双提升。积极争取财政补助政策,加大激励力度,对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给予奖补。

  2.强化服务指导。充分依托全市畜牧兽医系统、省内科研教学单位、省市现代农业(畜牧)产业技术体系、畜牧龙头企业专技人员力量,加强技术指导,对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实行点对点帮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适时集成推广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模式,提高生态健康养殖水平。

  3.严格考核评估。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确认,按要求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评估,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现场考核要对照创建标准,严格要求,严守纪律,严明责任,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示范场称号实至名归。

  4.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检查台账记录,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要逐级报告并依据权限及时取消其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5.积极宣传推介。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激发养殖场创建热情,形成全行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注重总结提炼在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创新模式,以点带面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再上新台阶。加强示范场品牌和产品推介,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商超等与部省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签订产销合同,实行订单生产,满足高品质、差异化、个性化需求,提升全社会对生态健康优质畜禽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附件:1. 江苏省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技术指南与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

  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以标准化、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引领,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为核心目标,创建一批集约高效、装备精良、生态健康、产品优质、管理先进、生产安全,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示范场。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包括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简称省级)和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简称部级),实行部省联动、优中选优、分级管理、统筹推进,鼓励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水平较高的省级示范场参加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1. 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具有合法环评手续。

  3. 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标识代码。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 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5. 养殖规模达到要求(见附录表1)。积极参与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并取得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参加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

  1. 种质来源清楚,引种手续健全。从国内引种的,应有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等;从国外引种的应有《农业农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和报关单;种畜禽场及畜禽资源场应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分)

  2. 因地制宜选用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生产性能优良。相关畜种重点生产性能指标见附录表2。(2分)

  3. 采用先进生产工艺,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3分)★

  1. 场区占地面积、畜禽舍建筑面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单位面积土地产值较高。(1分)

  2. 畜禽圈舍建筑结构牢固安全,内部设计科学合理,外观整洁协调,通风采光、保温隔热等条件良好,便于清洗消毒。(2分)

  1. 配备与养殖品种、饲养规模、工艺流程相匹配的笼具栏位、投料供水、环境控制、产品采集、清洗消毒、粪尿收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先进设施装备。(3分)

  3. 采用节水、节料、节能的养殖工艺。畜禽饮用水水源稳定,水质优良。除自来水外的水源应有年度水质检验报告且合格。(3分)

  4.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要求配有备用电源。(1分)

  5. 饲料、兽药、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储藏设施完备,储藏标识清晰,出入库和使用记录完整规范。畜禽场、舍配有防鼠、防虫、防蚊蝇等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机构灭鼠、灭虫。(1分)

  1. 配备宽带网络,生产管理设备与办公生活网络宜独立配置,保障生产区网络有更为稳定的工作环境。网络应覆盖数字化设施设备使用区域,网络带宽应保障场内设施设备的数据稳定传输。(1分)

  2. 配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生产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区、粪污处理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1分)

  5. 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精准饲喂、环控监测、健康管理、发情期预测、粪污处理利用等管理系统,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形成应用场景,实现养殖智能化。(1分)

  1. 场区相对独立,与集中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保持合理的防疫距离。(3分)

  2. 养殖场区在总体布局上做到办公生活区、生产区分开;畜禽饲养区与隔离区、养殖废弃物处理区分开;生产区内种畜禽区、保育区与商品畜禽区分开。不同功能区之间应有封闭实体隔离设施。生活管理区位于场区常年主风向的上风处或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和粪污处理区位于场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侧)处或地势较低处。圈舍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3分)

  4. 养殖场区环境清洁卫生,整体整齐美观,无噪声、臭气、污水等污染。场区保持合理的绿化覆盖率。有条件的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办公区、生活区域按园林化要求绿化,并与场区景观相协调。绿化以灌木为主,不宜种植有毒、有刺、有飞絮的植物和较高的乔木,避免野鸟栖息。(3分)

  1. 建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储存及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位置合理,并符合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要求。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按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应配置臭气减控设施设备。(3分)

  2. 根据不同畜种及现实条件,采用合理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艺,能有效利用或处理全场产生的粪污或垫料。(3分)

  3. 建有严格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臭气减控管理制度,并执行良好,无粪污随意直排,不污染周围环境。采用车辆或其他方式运输粪污或垫料的,应密闭有效,不影响环境卫生。(3分)

  4. 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粪污处理采用种养结合就地利用模式的,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面积按存栏量计,原则上每个猪当量不少于0.2亩。(3分)★

  1. 配备与生产能力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且正常使用;或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且有正式协议、运转正常,场内应设有暂存设施。(3分)

  1. 有满足本场防疫需要的合格防疫设施和设备,包括:场区四周的封闭围墙或防疫沟等有效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出入场消毒通道(室)、车辆消毒设施、消毒器具、免疫器具、专用兽医工作场地和诊疗设备等。规模猪场应建设完善车辆洗消中心、人员与物品洗消间、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出猪台。(3分)

  2. 建有完善的防疫消毒、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记录完整、执行良好。建有完善的人员、车辆、畜禽、物料等出入场管理制度,并记录完整、严格执行。(2分)

  3. 根据当地防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结合免疫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病种、免疫疫苗和免疫程序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应免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按照兽医部门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本场防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疫病监测计划,监测比例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3分)

  4. 提倡健康养殖和动物福利,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为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畜禽健康养殖推荐饲养密度见附录表3。(2分)

  1. 建有投入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相关规定,记录完整、准确。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品。禁止添加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喂猪;严禁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5分)

  2. 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兽药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处方进行采购,兽药使用应在动物防疫部门或兽医指导下进行,凭兽医处方用药,不擅自改变用法、用量。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5分)

  1. 养殖档案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情况,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完整、准确、线. 在政府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入网建档,并即时、完整、真实地上传有关追溯信息,即时更新养殖档案信息。(2分)

  2. 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绿色、安全、优质。(3分)

  畜禽生产技术规程健全,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和粪污处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执行良好,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 建有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载明: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用量和停药情况;免疫、诊疗、监测、消毒、检疫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监测情况,其中粪污经处理后还田使用,要有使用记录,确保去向可查。(2分)

  2.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真实记录生产、防疫等情况。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2分)

  3. 建设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对生产记录进行汇总、分析,并用于指导生产管理。(1分)

  4. 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1分)

  1. 根据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要求的重要性程度,将考核评估的审核项目分为必备项(必备条件)、基本项和提高项三类,合计100分。部级场不设审核项目提高项,标注★的为省级场的提高项(合计20分)。

  2. 现场考核采取查询文件、现场询问、现场检查、数据档案记录检查等方式。现场考评采取评分制度,考核组组长为召集人,可采用考核组成员独立打分或合议评分。

  3. 现场考核合格的判定标准:必备项全部符合;基本项部级场达到85分以上、省级场达到65分以上;提高项视当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确定合格分数线. 养殖场存栏/出栏规模的基本要求

  注:地方畜禽资源及以地方畜禽资源为亲本育成的新品种(配套系)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二、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直接点击方框□后即可生成勾选☑,勿需用笔手工勾选。

  三、申报公司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致,申请养殖场名称应与农业农村部“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畜禽养殖代码备案系统一致。“基础信息”栏中填写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

  四、养殖畜种名称应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一致。包括:生猪;普通牛(奶牛、肉牛、乳肉兼用型);羊(绵羊、山羊);兔(肉兔、毛兔);驴;鸡(肉鸡、蛋鸡、肉蛋兼用型鸡);鸭(肉鸭、蛋鸭、肉蛋兼用型鸭);鹅;鸽;鹌鹑;特种禽(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特种畜(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其他(水牛、瘤牛、牦牛、大额牛、马、驴、骆驼)。养殖品种名称应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一致,最多选择3个主要养殖品种。

  五、集中供暖设施:指配置一套(个)供暖设备对整个畜禽舍做全面供暖,供暖方式一般是利用热水、蒸汽、电能、太阳能或热空气等,如热水散热器(暖气)供暖、热水管地面供暖、热风供暖、太阳能供暖及地下烟道供暖等。

  六、主要生产性能指标:(1)每个畜种均有对应的重点指标(必填项),重点指标(必填项)名称如下。猪:能繁母猪配种分娩率(%)、每头能繁母猪年供断奶仔猪(PSY)数或每头能繁母猪年提供商品猪数(MSY)、育肥猪达100公斤平均日龄(天)。肉鸡、肉鸭:平均成活率(%)、平均料重比。蛋鸡:72周龄只均产蛋量(Kg)、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时间(周)、产蛋期月死淘率(鸡龄≥20周)(%)。蛋鸭:72周龄只均产蛋量(Kg)、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时间(周)。肉用型鹌鹑:料重比。蛋用型鹌鹑:年只均产蛋数(个)。奶牛:泌乳牛年均单产(千克)、乳蛋白率(%)、乳脂率(%)、体细胞数(万/毫升)。肉羊:繁殖羔羊成活率(%)、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鸽:年产乳鸽(对)、乳鸽成活率(%)。兔:能繁母兔年提供断奶仔兔(只)。(2)已列重点指标的畜种,每场还可填报若干个个性指标;未列重点指标的畜种,每场必须填报一个以上的个性指标;个性指标最多可填报3项。(3)填报最近三年全场生产性能指标的实绩水平。

  七、请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复印件、养殖污染治理或环评手续复印件、养殖场总体布局平面图、养殖场设施设备照片、监控设备照片、配套粪污消纳用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专利、获奖、各类优质绿色畜禽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此外,生猪养殖场应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奶牛养殖场提供“两病”检测合格证,种畜禽场提供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八、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按申请表、文件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保留存档,二份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